1、受理情况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临时身份证明:
(1)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
(2)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临时身份证明分别由涉事地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用于办理婚姻登记的,由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2、办理时间
户籍地派出所: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夏令时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