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困难帮扶
职工困难帮扶是各级工会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采取的精准帮扶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帮助困难职工解困脱困。
二、申请对象
凡台州市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中的在职职工(需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符合建档条件的,均可纳入帮扶范围。
三、困难职工家庭类别
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家庭收入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10元),未经政府救助或经政府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家庭收入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1665元)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家庭收入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1665元)且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2220元)的职工家庭。意外致困家庭的主要致困原因不包括家庭人均纯收入低和子女上学。
四、职工家庭收入和支出核算标准
(一)家庭总收入
申请建档前12个月,职工家庭从事主要职业时领取的实发劳动报酬收入总额、家庭成员离退休金收入总额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查询可提供参考的其他收入总额等。如有特殊情形的,由建档工会酌情处理。
1.职工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月收入核算为0:
(1)16周岁以下的。
(2)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无劳动能力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就业也无离退休金收入的。
(4)全日制在校学生。
(5)其他无收入的情形。
2.职工家庭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月收入核算为建档申请地最低工资标准。
3.职工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月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1)重残重疾家庭中有肢体、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的、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照护的。
(2)单亲家庭中有学前儿童需要照顾的。
(3)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
(二)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
仅指以下三种情形:
1.职工家庭医疗费用中个人承担费用总额以及护理费用等。
2.职工家庭遭遇火灾、洪水等意外事故后,经消防救援、保险等权威部门鉴定的损失金额。
3.职工家庭成员就读于全日制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向学校缴纳的学杂、住宿等费用和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等费用。
(三)家庭人均纯收入的计算
(申请建档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同期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家庭成员数÷12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1.配偶。
2.父母和子女。
3.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4.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六、哪些情况不予建档帮扶?哪些情况不予申报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一)职工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档: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5.市、县(市、区)总工会结合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1.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拥有机动车辆,且未能提供原购置价格低于10万元证明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的机动车、三轮摩托车等除外)。
2.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拥有两套商品房住宅,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七、困难职工家庭困难帮扶救助程序
1、自愿申报。职工(农民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交申请;
2、摸底调查。单位工会在收到职工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对申报职工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健康状况、致困原因、家庭支出等情况完成摸底调查。
3、评议公示。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结合摸底调查情况,对申报职工的申报材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后,及时将无异议的职工申报材料上报给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或上一级工会。
4、复核上报。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或上一级工会应在收到职工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职工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上报县(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或者市职工服务中心。
5、认定建档。县(市、区)总工会和市职工服务中心应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查或者入户调查、材料复核、第三方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核后,及时认定困难职工家庭类别。
6、实施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家庭类别以及困难情形,发放帮扶救助资金。
八、申请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
2.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银行流水)。
3.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证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的,需出示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复印件。费用的计算周期为本次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产生的费用;就学的,需提供学杂费(保教费)票据、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等;家庭遭受意外灾害的,需出示灾害定损的相关材料,如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及其它经济损失证明等。
4.低保户家庭需提供低保证;残疾职工或家庭成员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
5.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6.浙江省困难职工救助委托核对授权申请表。
7.申报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家庭房产和机动车情况证明。
8.其他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九、各县(市、区)工会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