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户口属于集体户口的,怎么办理婚姻登记?
答:持集体户口个人单页的,页面上需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现在开通了结婚登记全国通办事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为江津区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件外,还应分情况提交以下证件:
双方均非重庆户籍的当事人,应提供一方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仅一方为重庆户籍的当事人,应提供重庆户籍当事人的《暂住登记凭证》或非重庆户籍当事人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双方均为重庆户籍的当事人,应提供一方的《暂住登记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