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按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自愿申请办理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同时提交本人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3、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材料:
1、十六周岁以上:申请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十六周岁以下:监护人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办理流程:
1.根据不同情况,申请人或监护人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派出所审验材料,提交复印件及登记表,拍摄照片、取指纹;
3.信息录入系统,报送上级公安机关制证;
4.持《领证通知单》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身份证受理处领取身份证。
办理地点:
1.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2.宿迁各区县市的派出所
办理时限:
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1.初次申领:免费
2.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
3.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4.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5.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
温馨提示: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自2019年1月1日起,宿迁市范围内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申领业务全市通办,本市公民可以到宿迁市范围内任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领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