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同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与劳动者是否处于试用期无关。
因此,即使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对试用期员工免付加班费的内容,也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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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