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级别按规定支付待遇。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起付标准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300元,二级医疗卫生机构600元,三级医疗卫生机构800元。
2.支付比例
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就医,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85%、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80%、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75%。
3.最高支付限额
我市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9.4万元(其中大额补充为14万元,二次补偿为35.4万元),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