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温18℃算达标。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明确规定,居民热用户自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室温连续48个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减收热费。
室温低于18℃(不含)、高于14℃(含)的,按日减半(或计量读数的一半)收取热费。
室温低于14℃(不含)的,按日(或计量读数的全部)免收热费。
除了家中室温不达标,供热期内因供热经营企业供热设备发生故障,连续停热12个小时以上的,供热经营企业也应当按照停热的时间退还相应的热费。
这部分退还的热费也按实际天数进行结算。
分户计量用户,在停暖期间不产生流量,因此将退还未供热期间的基础热费;
按面积收费用户,根据实际供热天数进行核算,直接退还未供热期间的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