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对象为年龄60岁以下,在本市由民政或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各类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在岗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在岗从业人员”),以及意向招录且参加培训评价合格后四个月内在养老护理服务岗位实现就业的人员。
培训项目
养老护理人员培训项目的培训计划、评价方案等参照原国家职业资格养老护理员(五级)、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五级)并做适当修订后执行(附件1)(培训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下载)。其中,养老护理(医疗照护)项目的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训两部分(不再包括临床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