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公租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由县住建局统一印制的《衡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各社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定专人负责公共住房保障资格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在申请人户籍或就业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社区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复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县住建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社区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审核: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衡东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并建立档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