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安全生产举报核查收集材料
(一)被举报单位工商登记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许可及资质证明、组织结构以及有关人员职责证 明文件等资料;
(二)现场影像资料、检查记录或者勘验笔录;
(三)有关责任人员、见证人员询问笔录或者录音资料;
(四)其他能够证明举报内容的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应取得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有关单位出具的伤亡证明材料、与事故发生单位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
举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并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核查报告送核查单位领导审阅同意后,核查工作即告结束。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报告上签名。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内容是否属实;
(二)被举报单位概况;
(三)说明举报内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四)提出对举报核查情况的拟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