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制度(指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同)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
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包括中央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
1.中央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
2.地方基础养老金与参保居民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相挂钩,并按下列办法计算:
地方基础养老金=90元+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系数。
缴费指数=参保居民当年缴费额÷(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缴费指数大于1时,按1计算。参保居民补缴以前年度保费的,补缴额不计算缴费指数。
计发系数2020年至2023年分别为:0.3‱、0.6‱、0.8‱、1‱,从2024年起计发系数调整为1.2‱。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地方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90元的市县,将高出部分与90元叠加。
3.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居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