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有以下几方面新的变化:
(一)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了确保养老金水平可持续增长,今后,按照国家和省里工作部署,我市将根据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每3年至少调整1次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增加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
对6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加发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其中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元。仅此一项,2019年政府就将投入3718万元,用于支付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
(三)增加年限基础养老金
在现行政策规定的“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5%”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出1年,每人每月增发年限养老金2元”的新规定,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
(四)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现行的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2000元12个档次调整为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7个档次。
(五)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对应200元至3000元7个缴费档次,缴费人员享受的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40元、5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220元、320元。缴费档次高的人员将获得更多政府补贴,提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提高缴费档次后,2019年政府需投入512万资金,用于支付政府补贴增加额。
(六)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
将政府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普通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代缴养老保险费额度由原来的100元/年提高到200元/年,将重度残疾人的代缴标准由原来的200元/年提高到300元/年。缴费档次提高后,政府加大了社保扶贫的力度,2019年政府将投入978万元用于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
大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0年新政策完整版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及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缴费补贴: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应200元至3000元7个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分别为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220元、320元。补缴2018年及以前年度仍按原12个档次进行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缴费时间及流程
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20日,在规定时限内缴费可享受当年政府补贴,逾期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实行税务征收、银行代扣方式,若需更改缴费档次,参保人需在银行代扣前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农保)中心、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行政村)办理缴费档次变更。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提高后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提高后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上浮一个档次给予补助。
(二)同一自然年度内,有过贫困人员身份经历的参保人员,均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
(三)“十三五”期间(2016-2020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是,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个人账户
政府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资金和利息;政府缴费补贴、缴费补助资金和利息。
(一)个人账户的转移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转出地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个人账户的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218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国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一)养老金待遇的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
2011年4月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且已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和2011年7月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且已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无缴费直接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不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
1966年4月1日前出生的农村居民和1966年7月1日前出生的城镇居民,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能超过15年。
1966年4月1日后出生的农村居民和1966年7月1日后出生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的调整
1、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自2019年1月1日起,65周岁至79周岁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元。
2、年限基础养老金。自2019年1月1日起,为引导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年限),每超出1年,每人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同时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大政发【2013】45号文件中关于“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5%”的规定继续执行。
(三)养老金待遇的计算举例
某城乡居民40岁时开始每年年底前按照最高档次3000元缴费,缴纳20年,假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复利1.5%,月领养老金标准计算方法如下: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3000+320)*(1.01519+10.1518+1.01517+...+1)/139=3320*23.12/139=51334.54元/139=552.22元;
2、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年限增加部分+年限增发=218元+218元*5%*(20-15)+(20-15)*2元=218元+54.5元+10元=282.5元;
3、月领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552.55+282.5=834.72元;
4、年领养老金=834.72元*12个月=10016.64元。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测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