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①终止劳动合同的;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④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⑤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1)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本人持营业执照原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