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就业补贴政策2021

地方特产2022-04-04 21:05:11未知

大连就业补贴政策2021

  大连市就业补贴政策2021

  服务对象:高校毕业生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和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每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17〕1284号)

  补贴测算:毕业年度积极求职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人一次性1000元。

  申请渠道:申请人所在高校申请

  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调整为3—12个月。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工作待遇: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在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期限,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北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其他区市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

  申请渠道:区市县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机构

  支持高校毕业生基层工作

  政策内容:每年开发设立1000个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鼓励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各地区参照当地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给予相应待遇。优先安置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工作待遇: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为期2年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参照当地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给予相应待遇。

  申请渠道:区市县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机构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补贴测算:对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为248.8元/人月。

  计算公式:(4801元/人月×60%×20%+5275元/人月×80%×6%)×30%=248.8元/人月。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窗口

  安家费补贴

  政策内容:各涉农地区定期发布农村急需紧缺专业(行业)目录,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一定的专项安家费,具体标准由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开放先导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文件依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大委办发〔2017〕70号)

  申请渠道:涉农地区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机构

  完善高校毕业生县域就业创业保障措施

  政策内容: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对在当地无任何形式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开展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或自主创业期间,可提供人才公寓、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或短期免费周转房,有条件的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租房补贴、安家补贴、一次性购房款减免、购房公积金或购房贷款优惠政策。将在县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范围。到县域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符合就业创业地所属市落户条件的,可在就业创业地所属市的城镇落户。对连续在县域工作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享受一次在其工作县(市)范围内选择学校就学待遇。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50号)

  申请渠道:县域地区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机构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补贴测算:对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为248.8元/人月。

  计算公式:(4801元/人月×60%×20%+5275元/人月×80%×6%)×30%=248.8元/人月。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窗口

  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零就业家庭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补贴测算: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北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其他区市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窗口

  服务对象:企业(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

  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调整为3—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给予补贴,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补贴测算: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以下的见习单位,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3的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按见习6个月测算,北三市企业见习补贴1520元/人月×2/3×6月+500元/人=6580元/人,其他区市县企业见习补贴1620元/人月×2/3×6月+500元/人=6980元/人。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贴,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按见习6个月测算,北三市企业见习补贴1520元/人月×6月+500元/人+100元/人月×6月=10220元/人,其他区市县企业见习补贴1620元/人月×6月+500元/人+100元/人月×6月=10820元/人。

  申请渠道:区市县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机构

  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补贴测算:对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补贴。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窗口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补贴测算: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窗口

  提供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零就业家庭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补贴测算: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北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其他区市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窗口

  支持就业创业扶贫

  政策内容: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我市企业,按规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窗口

  就业扶贫对口帮扶

  政策内容:对吸纳大连市对口帮扶地区(贵州省六盘水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我市企业,按规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申请渠道:区市县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补贴

  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就业扶贫基地,根据吸纳就业人数和稳定就业情况,可给予一次性奖补。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窗口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我市企业稳定就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奖补。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窗口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我市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5%,个人缴费费率为0.5%。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2019年稳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45号)

  失业保险费返还

  政策内容: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标准测算:以我市一家拥有50名参保职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为例,稳岗返还标准为大连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1250元/人月×6月×50人=375000元。

  申请渠道:区市县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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