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犬条件: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口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的住所并独户居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养犬条件: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单位合法主体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三)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养规定: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
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和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大型犬的标准和烈性犬的禁养品种名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