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规定
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携犬到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犬只免疫接种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免疫职责
狂犬病免疫单位应当对达到免疫条件的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发放狂犬病免疫证,并将免疫信息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在注射狂犬病疫苗时植入电子标识。
登记制度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后十五日内,持相关资料,携犬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信息初始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狂犬病免疫证等相关材料,携犬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签注手续,登记有效期届满前未签注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