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低保申请事项
一、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不特指户口簿上登记的“户主”,下同)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实行网上审核确认的地方,申请人可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经依法授权后,可由法定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失业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符合“单人保”低保救助人员的,应由申请人单独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代为申请。
四、低保申请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其他的申请农村低保。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符合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申请类别的,应先按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后,分别提出申请。
五、在我市辖区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内的家庭,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
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先将户籍迁至经常居住地,再申请低保;
不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申请人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后,由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承担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