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罗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罗政〔2014〕32号)
(二)保障对象
1、在县城工作或居住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2、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一年以上的正式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且交纳社会保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单位不在县城范围的;
2、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租赁廉租住房的;
3、在租赁期间,同户籍家庭成员购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7平方米的;
4、居民不在县城居住的;
5、单身申请人不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6、违反《罗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及租赁合同相关规定的。
(三)申请人提供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2、住房状况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5、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信息核查表;
6、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提供劳动合同;
7、现住房状况证明。
(四)申报程序
1、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社区申请→社区初审公示→城关镇、龙山乡复审公示→县住房保障办审核公示→公开摇号分配→签定租赁合同。
2、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向本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初审公示→县住房保障办复审公示→公开摇号分配→签定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