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退役军人〔2023〕76号),我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为: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124410 |
因公 | 118250 | |
因病 | 112250 | |
二级 | 因战 | 112590 |
因公 | 104700 | |
因病 | 98900 | |
三级 | 因战 | 98780 |
因公 | 91130 | |
因病 | 83760 | |
四级 | 因战 | 80970 |
因公 | 71740 | |
因病 | 64700 | |
五级 | 因战 | 63240 |
因公 | 54270 | |
因病 | 49470 | |
六级 | 因战 | 49400 |
因公 | 45890 | |
因病 | 38040 | |
七级 | 因战 | 36870 |
因公 | 32380 | |
八级 | 因战 | 23280 |
因公 | 20910 | |
九级 | 因战 | 19330 |
因公 | 15240 | |
十级 | 因战 | 13580 |
因公 | 11390 |
二、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740元。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6260元;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8920元。
四、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18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3580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570元。
六、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80元。
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280元。
八、对从1954年 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6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