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为促进我市就业创业人员在清远安居,推动更加充分更加高质量就业创业,现决定开展清远市就业创业人员安居消费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支持对象】
大学专科及以上人员在清远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在清远连续购买社保满半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在清远连续购买社保满2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在清远连续购买社保满4年以上;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支持标准】
1.博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5万元人民币;
2.硕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3万元人民币;
3.本科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2万元人民币;
4.大专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1万元人民币。
【申报流程】
支持对象在清远购房并办理网签备案后,在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请购房支持资金,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或学位证书;
2.本人社保参保证明;
3.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申请人的银行卡信息;
5.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的承诺书;
6.以上所需材料均需携带原件至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窗口现场核验,并准备1套复印件。
【资金拨付】
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现场审核受理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支持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
【其他事项】
1.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杜绝骗取、套取支持资金的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我市购房支持资金的个人,除追回相应资金外,将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申请人购房后,2年内如解除网签,撤销合同或转卖的,要全额退回支持资金。
2.本方案实行“认房兼认人”的方式。“认房”即支持资金与所购房屋一一对应,1套房产给予1次支持。“认人”即符合支持对象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双方一起购买同1套房产,按学历就高不就低原则支持1人次;如夫妻单独各自购买房屋,则按购房合同确定的购房人进行支持。
3.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清远市安居消费活动,实施期间按照“先申报、先支持”的原则发放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不再接受申请。
4.本方案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5个月(至2022年9月30日止)。对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申报人购房时间在本方案实施期限内的,享受购房支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763-3867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