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流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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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范围、处理程序
一、受理举报、投诉,接收材料、听取陈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属于信访案件,告之到有关部门办理;属于本管辖案件报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审批表》登记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三、违法、违规行为轻微,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处罚)报批表》。制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告知(决定)书》,被处理、处罚单位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正常执行: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存档。未正常执行: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后存档。
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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