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一、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的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单位就业登记的以下9类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时间和方式
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税务登记在武汉市的企业(单位),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材料
1、《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一式一份,A4规格);
2、《武汉市( )年( )季度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一式一份,A4规格);
3、劳动合同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补贴标准
企业社保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23.78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598.4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99.2元。失业补贴每人每月26.18元。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享受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最长累计不超过5年。
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累计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流程
1、税务登记在武汉市的企业(单位),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直接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一照一码或营业执照所在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2、区人力资源局每季度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完成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
3、市人社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区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办理依据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