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认定范围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
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8.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9.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1.无就业愿望的人员;
2.无就业能力的人员;
3.已从事有劳动报酬(月劳动报酬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
二、认定流程
1.已进行失业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有效证件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未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要进行失业登记,同时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社区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人员采取适当方式在其申报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人员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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