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人群:
1、贫困家庭子女;
2、贫困劳动力;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下岗失业人员;
6、退役军人;
7、残疾人;
8、高校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后两年的6月30日止,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9、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10、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
二、补贴条件: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三、补贴标准:
1.参加《目录》中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按照培训成本的100%给予补贴;
2.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工种),按2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
3.《2019年重庆市职业培训特色职业目录》中特色职业(工种)按13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900元;
4.《目录》外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执行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5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给予补贴;
5.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未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考核的职业(工种),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中级工标准给予补贴;
6.培训后首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按初级工标准给予补贴;
7.取得《目录》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800元/人。
8.岗前培训补贴不超过5天,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人.天。
五、补贴期限:一次性。
六、补贴申请:
1.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用的,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向批准参加培训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2.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用的,按“先垫后补”原则,由培训机构代个人申请培训补贴,机构持《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花名册》、税务发票,向批准开班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