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缴费基数按下限4246元/月、上限21228元/月执行。
2023年1月至7月期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含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职工)已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
政策来源,成都税务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mKd5ApV_9m37sk3IHCQ_w
拓展阅读:社保基数
根据川人社办发〔2023〕62号文和成社办〔2023〕36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23年缴费基数按下限4246元/月、上限21228元/月执行。
根据成社办〔2023〕36号文规定,暂从2023年8月1日起,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2023年缴费基数按下限4246元/月、上限21228元/月执行。若四川省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2023年度缴费基数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