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1、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2、未办理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的;
3、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号牌有遮挡、污损的;
4、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的;
5、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让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6、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的;
7、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8、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载客营运的;
9、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驶入高速公路的。
下面这些行为也将面临处罚:
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装置,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行驶证、号牌或者冒用他人行驶证、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冒用的行驶证、号牌,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登高车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