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户籍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其在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同转移,应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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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
自2021年12月31日起,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改由人社部门在职工退休前主动实施业务归集,不再需要职工和参保单位参与。
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区域,对于待遇领取地是山东省的,在山东省任何地方办理退休领取待遇的标准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