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市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
居民医保:市内未定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
支付比例: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职工医保:市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90%、退休9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90%、928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84%、退休86%;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80%、退休82%。
居民医保:市内未定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