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的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二)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三)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当事人一方是河北省户籍,可以在河北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如果双方均非河北省户籍,一方需提供有效的河北省内“居住证”,到“居住证”发证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