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办理指南
一、办理时间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一般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完成,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签发机构申领。
二、办理材料
办理首次签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
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医学证明》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附件8)及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非新生儿母亲申领的,领证人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的授权委托书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申领人及领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签发机构
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认真核实首次签发登记表分娩信息及新生儿父母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在不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该机构要主动告知新生儿母亲及时向新生儿出生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除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该助产机构证明和记载分娩信息的材料。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省内落户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在家中、村卫生室或个体诊所分娩的;二是因急产分娩在不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的;三是因急产分娩由“120”出诊进行处理,但出诊机构不是助产机构的。
申领时应提供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一)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二)出生情况声明;
(三)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实户口登记情况的回复函;
(四)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五)签发人员发现出生情况声明中新生儿出生日期存疑的,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不予签发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
(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因新生儿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
(二)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明确死亡的(特殊情况下,须经新生儿出生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原助产机构签发,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并标注“已死亡”,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死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