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的通告
为讲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杜绝露天焚烧引发的火灾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禁烧工作有关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就严禁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生活垃圾等行为。
二、全县已实现红外线视频监控和治安视频监控全覆盖,一经发现焚烧行为,将自行监控锁定违法点火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的人员,由各镇(社区、园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露天焚烧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互相监督,切实有效杜绝露天焚烧行为,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