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所在单位(下称用人单位)配租,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后再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分租。
可申请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或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申请之日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经营场所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法人分支机构。其中,办公场所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公办医院、学校等机构不受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地域限制。
申请条件:
纳入整体租赁范围单位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不含退休人员);
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人才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