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德阳市狂犬病防控及犬只管理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区、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农业(畜牧)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只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逾期未办理的,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三)携带、运输犬只出疫区,非法设置犬只交易市场,或买卖、转让无免疫检疫证明的犬只、犬皮、犬肉的,由当地农业(畜牧)、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非法生产、经销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畜牧)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及《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中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致他人伤亡的,责任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后,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