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环境,健全完善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泉州市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
(二)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我市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居保障的活动。
高层次人才安居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实物配置包括租住人才公寓、购买人才限价房。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
(三)经确认为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且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泉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未享受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申请上述一种安居保障方式解决居住问题。无住房的情形指:
1.无本市商品住房;
2.未承租或购买本市政策性住房,包括未承租公房、保障性住房,未购买房改房、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等;
3.无本市自建房。
(四)市委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才安居保障的指导、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二、购房补助
(一)购房补助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泉州自行购买商品住房时发放的购房资金补助。
(二)高层次人才选择购房补助的,根据购房时认定的人才层次,按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所购住房总房款如小于补助金额的,按实际购房款总额进行补助。
(三)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家庭成员在泉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申请购房补助;通过二手房买卖或拍卖等方式购买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申请购房补助。
(四)被确认为高层次人才前2年内至申请购房补助前,家庭成员在泉州市有住房产权转移行为的,不得申请购房补助。
(五)高层次人才领取购房补助的,从补助申请通过的次月开始,必须在泉州服务满5年,不满5年的,应按服务月数的比例缴还购房补助。应缴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总额÷60个月)×在泉州实际服务月数。
三、租房补贴
(一)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自行到市场承租住房时发放的租金补贴。
(二)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享受租房补贴的面积上限标准分别为150平方米、130平方米、120平方米、100平方米、90平方米。补贴金额按各层次人才补贴面积标准乘以房屋所在地公共租赁住房最高租金标准的2倍计算。住房实际租金如少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请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备案证明。租房补贴按月计算,从申请通过的次月开始。
(四)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或选择其他保障方式后租房补贴停止发放。
四、人才公寓
(一)人才公寓是指政府以低于市场租金或免租金的方式,提供给高层次人才居住过渡的周转房。
(二)人才公寓原则上应满足拎包入住。配置的生活必需品包括床、沙发、厨房电器等,应依法进行公开采购。
(三)人才公寓管理单位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高层次人才名单,提供相应房源供高层次人才挑选,并签订租赁合同。
(四)高层次人才签订租赁合同后,人才公寓管理单位应将合同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五)第一、二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承租人才公寓免付租金;第三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按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给付租金;第四、五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给付租金。
(六)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每年按相应标准免去的租金从人才安居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第一层次人才从申请人才公寓通过的次月开始,符合承租申请条件累计居住满10年的,可无偿获赠所租住的人才公寓产权;赠与合同应当约定该公寓若上市交易转让,政府有权按市场评估价优先回购。
(八)人才公寓管理单位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人才房进行管理。租金收入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和设备维修维护等。
五、人才限价房
(一)人才限价房是指政府以优惠价格,限制套型面积,专门销售给高层次人才居住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人才限价房的销售价格参考周边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80%的比例核定,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享受人才限价房的面积上限标准分别为150平方米、130平方米、120平方米、100平方米、90平方米,超出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四)集中新建的人才限价房项目立项、土地招拍挂、建设规范等按照省、市有关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
(五)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才限价房的房源情况会同人社部门制定销售方案。销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核、公示、选房、购房等环节。
(六)高层次人才购买的人才限价房为个人和政府共有,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限价房”字样。人才限价房合同应当约定高层次人才在泉州服务满5年后,对所购住房拥有完全产权;服务未满5年的,若该房屋发生交易,人才所享受优惠面积的溢价部分由购房人和政府各占50%的收益。
六、安居保障申请
(一)人社部门建立统一的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
(二)有安居需求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通过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提出申请,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公示符合条件后,根据高层次人才选择的保障方式,落实安居政策。
(三)房屋管理单位根据申请情况组织选房,将人才限价房、人才公寓配售(租)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四)购房补助或租房补贴接受日常申请,财政部门统筹资金。其中,购房补助分2次发放至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人才,于购房补助申请审核通过后的第一年、第四年各发放50%;租房补贴于每年底发放。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已向高层次人才提供购房补助、租房补贴或住房的,视同已享受政府的安居保障优惠政策,不得再次申请。
(六)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申请,其中购房补助和人才限价房只能申请1次,不能重复享受;租房补贴和人才公寓每期1至3年,期满可重新提出申请,累计不超过10年。
七、资金保障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人才安居保障专项资金,为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落实提供保障资金。
(二)购房补助、租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与人才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县级财政各承担50%。免租入住市级人才公寓的,其租金减免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年度高层次人才认定(引进)情况,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编制安居保障资金需求预算报送本级人才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关于安居保障资金拨付具体细则,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房源筹集
(一)房源筹集的渠道:
1.政府出资收购、长期租赁或统一建设的住房;
2.保障性住房及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人才房;
3.社会捐赠的住房;
4.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
(二)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城市规划及产业政策导向,针对企业和人才发展状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人才安居服务。
(三)人才安居项目规划选址应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教育、医疗、交通、商业、休闲娱乐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建。
(四)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人才用房需求情况,提出筹集(建设)方案,报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人才用房采用土地招拍挂后由政府进行回购。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人才用房的需求数量及回购的价格、交付标准、面积、时间等内容由资源规划部门纳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住房保障部门统筹人才房的分配,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九、管理与监督
(一)人才安居保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或单位,取消相关安居优惠政策,追回相关补助资金或收回住房,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严肃处理。
(二)夫妻双方均符合本规定安居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其中一方进行申请。
(三) 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社部门报备高层次人才工作变动情况。高层次人才不再符合安居保障政策后,应主动及时申请退出。
(四)与高层次人才签订的安居保障合同应当约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租住人才公寓或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1.租住人在保障期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触犯法律的;
2.租住人已购买商品住房的;
3.租住人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4.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5.其他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或发放租房补贴情形的。
(五)租住人才公寓或发放租房补贴的对象由市住建、市人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定期进行资格复审,对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应及时收回所租住的人才公寓或停止发放补贴,并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月份开始,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或返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建设、筹集、审核、销售、管理等安居保障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其他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配套政策。《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7〕153号)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
网址:http://www.quanzhou.gov.cn/zfb/wsbs/ztfw/zf/zcwj/202211/t20221124_28052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