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
(一)申请对象
入驻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在孵企业和个人。
(二)通办区域
市县通办
(三)政策支持
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经办流程
企业提交申领资料,经当地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入驻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五)所需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进驻证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创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费用(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收费票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