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以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
(一)抵押担保
1、借款人应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抵押。其中,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的住房作抵押,以共有房产、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必须征得共有人、第三人的书面同意;用非所购房做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在领取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对原抵押物进行置换。
2、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需要由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其中,用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权属文件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免予评估。
3、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须经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书交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保管。
4、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其中二手房的抵押房产价值在房屋买卖契约价、契税完税价和评估价三者中取低值;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超过其评估值的50%。
5、在抵押期内,抵押的房产如遇被拆迁,而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证未办结时,借款人可提供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镇江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使用其他房产证办理抵押置换手续。
(二)质押担保。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在质押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质押物收益。借款人做质押担保的,在领取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对原质押物进行置换。
(三)保证担保。借款人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应由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