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异地就医流程 跨省异地就医流程

地方特产2023-09-19 16:32:29佚名

跨省异地就医流程 跨省异地就医流程

  因省内(或异地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参保职工患病确需转往省外(或异地备案地以外)联网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就医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转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盖章,可进行异地转诊备案,出院结算前可补办手续。其住院费用由职工持本人医保凭证与就医医疗机构按普通病直接结算,转诊手续一次有效。

  第二十四条  异地人员是指: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因以下原因长期在参保统筹区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4.其他长期在参保统筹区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1.异地转诊就医人员;

  2.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3.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跨省异地就医需求时,可通过线上和线下随时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线上办理: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陕西医保服务平台APP等渠道,实现“网上办”、“掌上办”。线下办理:参保人员也可携带申请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也可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开通后,住院和门诊同步开通,参保人员即可在就医医院直接结算。

  省内异地就医不再办理备案手续,享受市内普通住院医保待遇,持医保凭证在就医医院直接结算。

  在跨省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账户购药时,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即可使用个人账户基金直接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所需材料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陕西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以下简称“个人承诺书”)]。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四)异地转诊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备案表;

  3.参保地规定的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五)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六)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备案表。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退休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住院医疗待遇:

  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其报销比例按照参保地就医人员待遇标准执行。其中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的,需按规定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参保地异地转诊转院待遇政策。

  跨省异地转诊和急诊抢救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跨省其他临时外出及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跨省异地未直接结算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跨省异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在安置地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参保职工持个人医保凭证、医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执行我市现行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和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跨省异地备案期限及相关待遇规定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中途需要变更的,变更间隔时间应满6个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6个月有效期”,有效期满后重新登记备案。通过个人承诺制进行备案的参保人员,有效期为3个月。3个月内按规定及时完整补充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所需资料的,接续享受“长期”有效期限。3个月有效期内,承诺人未按规定及时完整补充跨省登记备案所需资料的,即终止其备案有效期。因退休安置地、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凭有关资料可实时申请变更,但实行个人承诺制的,在未按规定完成备案证明材料补充之前不得变更。

  2.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备案手续,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

  3.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门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用。

  4.异地就医(含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待遇政策。

  5.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且在有效期结束后出院的,视为备案有效期内异地就医费用可直接结算。

  6.参保人员在就医地无等级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视同为一级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

  7.异地人员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后,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医保发〔2022〕36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标签: 异地  人员  参保  医保  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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