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职工生育期间,男职工可享受什么待遇?

地方特产2022-12-15 19:22:33佚名

杭州女职工生育期间,男职工可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且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照发。

  一、关于生育假期

  (一)女职工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158天,生育二孩的产假为188天,生育三孩的产假为18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3、按规定对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①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②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③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④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男职工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且工资、资金和其它福利待遇照发。

  二、关于工资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①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

  ②计发天数按享受产假天数计算。

  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本文标签: ,产假  ,女职工  ,天数  ,时间  ,工资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