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且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照发。
一、关于生育假期
(一)女职工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158天,生育二孩的产假为188天,生育三孩的产假为18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3、按规定对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①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②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③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④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男职工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且工资、资金和其它福利待遇照发。
二、关于工资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①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
②计发天数按享受产假天数计算。
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