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纳对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应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纳方式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三、生育保险基金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
2、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3、职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4、 依法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四、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2、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
4、国家规定的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五、相关补充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②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6个月。
温馨提示: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杭州市调整了生育保险政策,已于202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