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各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2号)规定的项目和我省新规范的补充绩效工资中的基础绩效奖申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基数,不得随意增减工资基数项目。
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统一征缴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未统一征缴的参保单位,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应按照失业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该险种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