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3、 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 还应交验机动车,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 属于改变车身颜色、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还应交验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
5、 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还应当提交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交验机动车(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 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更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需提交原机动车号牌;
7、如代理人代办的 , 还需出示委托书( 纸质委托和12123APP电子委托均可)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8、 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还应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及机动车号牌;(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并应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及机动车号牌)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