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领流程
《婚姻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补办材料
1.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港、澳、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通行证和身份证。
4.华侨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护照。
5.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