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回收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阅读
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禁止加层、改建、扩建;禁止损害住房结构和设施设备
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联合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