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我处领取,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以及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村委会和街道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并盖章、以及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并盖章;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7)各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8)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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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周一周五: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