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标准
月租金、物业服务费按各小区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
租赁期内,承租人承担租金的50%,用人单位和县财政各承担25%;物业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补充内容:
申请、审核和配租流程
(一)有住房保障需求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报名申请配租。
(二)用人单位可至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领取《人才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三)申请人如实填写表格并提交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验证期限延长至提交申请材料后6个月)、婚姻情况佐证资料、社保缴交证明、申请人、配偶和共同申请人的居住情况证明(单位盖章)及身份证、共同申请人在于都工作或贡江镇户籍证明,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提交时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及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在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签署初审意见,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进行扫描或拍照,按户建立电子文件夹(用人单位为企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将全部申请材料和电子文件夹及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移送至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五)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负责核查资料的完整性,并将汇总后的申请人信息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至县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县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将申请人信息发送县人社、教科体、民政、不动产登记、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部门,分别协查申请人的人才类别、学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不动产登记、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信息,相关单位在收到协查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七)县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协查结果,牵头组织人社、教科体、民政、不动产登记、住房保障等部门进行会审。对会审合格的申请人,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录入《人才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将全部申请材料和电子台账移送至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八)房源分配采取按公开摇号或选房的方式进行。
(九)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按照人才的层次等级,组织公开摇号或选房,并将摇号或选房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摇号配租完成1个月内,用人单位应与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逾期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本次人才住房承租资格,放弃承租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住房。签订的租赁期限为三年,用人单位应依据合同的约定,采取银行托收的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含本单位应承担的租金部分)。在该合同的框架下,用人单位可与承租人才签订子合同。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续签合同。承租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十一)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由本人按月向工作的企业(单位)缴纳,再由企业(单位)按月向县住保中心缴纳;县财政负担的租金,由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按季造册,报送至县财政申请拨付。
(十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签承租期间,其在我县范围内申请他处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将受到限制。
(十三)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工作,为本单位承租人才建立租赁档案,要求承租人按规使用人才住房,不得转租、转借。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定向配租住房的申请、使用、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举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