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时间
湖北省:2023年3月1日
二、实施范围
1、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可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
2、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方是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可在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湖北的,非军人方不是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可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
3、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此次“全省通办”范围。
三、政策调整
1、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适用于我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和补领离婚证,即我省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且省内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不同市(州)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3、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市(州)的,办理结(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无需提供居住证,仍按各地“全市通办”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