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
1.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
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
3.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4.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
5.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个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