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开设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将原来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正常公积金账户的);
3、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4、所购买的住房为合法住房,并已签订合法购房合同;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
6、购买市内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高新区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其他县(市、区)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7、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8、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9、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0、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