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全市7个区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750元。
(二)全市7个区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543元。
二、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一)全市7个区县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975元。
(二)全市7个区县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706元。
(三)全市7个区县的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10元)。
三、相关要求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省市低保、特困供养规程相关规定,继续完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措施。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救助金额;对批准的城乡特困人员按标准实行定额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金通过泸州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按月足额发放。
本文件自2023年1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3年7月1日至文件印发施行之日期间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文件执行。
信息来源:泸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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