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医疗救助分为:门诊慢(特)病救助、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或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大额)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普通医疗救助: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按照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的8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照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的70%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30000元。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均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的67%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20000元。
2.重特大疾病救助:
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多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对超过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
>>>医疗救助只救助贫困城乡居民吗?